作者:德汇 外国供应商破产法团队
来源:德汇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该系列第四篇文章,将针对在第十一章破产案件中权利主张的提起和处理进行讲解。
1. 问题:在破产案件中是否应在某一截止日期前提出权利主张?如有,应如何确定该截止日期?
在破产案件中提出权利主张的截止日期称为“申索截止日”。这是破产案件中最重要的时间点之一。超过规定时间提出的权利主张确实可能会被禁止。不幸的是,在第十一章破产案件中,申索截止日的确定不存在统一的标准。甚至,在一些州,第十一章破产案件债务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申请设定申索截止日。而在另一些州,申索截止日在提交破产案件时便自动设定。虽然,法律要求必须向所有已知债权人送达申索截止日的通知,但聘请一名美国破产法律师监督整个破产案件的进程以便尽早确认申索截止日,甚至在债权人获得通知之前确认申索截止日是非常重要的。
2. 问题:提出权利主张应遵循何种程序?
尽管权利主张证明的文件看上去相对简单且直观,但填写该文件需要大量信息,尤其是在美国域外的债权人,应当在律师的协助下准备文件,从而避免出现导致权利主张被禁止的错误,并更好地保护其作为破产案件债权人的权利。为了让您以及您的律师更好地填完权利主张证明文件,您需要提供债务人在提起破产申请之日所欠债务的金额的详细信息,包括利息和相关费用。提交权利主张证明的同时,您还需要提交支持性附件,或者解释您为何无法提交该等文件。虽然债权人必须在权利主张证明表格上注明债权数目、类型和本质等信息,我们建议您提交一份附录。该附录应详细地阐明所提权利主张之依据,并对有关您的权利主张做出重要的权利保留声明。
鉴于权利主张证明是在受“伪证罪”的规制下签署的,您应当确保,尽您所知,该权利主张证明文件是真实的。填写完该权利主张文件后,您需要将其提交。在一些案件中,权利主张文件是直接通过破产法院的电子提交系统进行提交的。但在大型案件中,破产法院指定的处理第三方索赔的管理人,既接受纸质版也接受电子版的权利主张文件。美国破产法律师能够确保您的权利主张文件正确且及时提交。一旦提交,该权利主张证明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在申索截止日后)可以被修改。
3. 问题:在第11章破产法案件中,不同类型的债权将被如何受偿?是否会有债权被优先受偿?
第11章案件中的债权处理方法取决于该债权的类型。
- 有担保债权,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受破产申报的影响,享受在破产申报之前同样的担保。如果有担保债权人的抵押物价值低于其申报债权,则有担保债权人将被视为对不超过该抵押物价值的部分持有担保债权,对超过该抵押物价值的剩余部分持一般无担保债权。因此,有担保债权一般来说,在破产案件中,会被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全额支付(不超过相关抵押物价值),或者在破产过程中仍受担保,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
- 行政费用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被给予最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这些债权一般是指破产财产会直接从中受益的那些债权,例如在破产案件期间向债务人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尽管大多数行政费用债权产生在破产案件期间,但对破产申请递交之前的20日内,向债务人供货而产生的债权也被视为行政费用债权,会得到优先受偿。除特定的有限例外情况外,所有行政费用必须全额支付,第11章计划才能被通过。
- 优先债权,是指发生于破产程序前,但应优先受偿的债权。该类债权包括对债务人的雇员工资和福利(受制于最高限额)、特定税收和特定客户存款。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破产法要求这些债权必须在破产计划确认后不久或一段时间内全部偿付,以便第11章破产计划得以通过。
- 一般无担保债权,是指那些发生在破产程序前,但是无法获得优先受偿的债权。这些债权包括那些债权人不享有担保权益的,在破产申请前向债务人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且在上述20天窗口期外而产生的债权。一般无担保债权只有在全部优先债权得到全额偿付后,才有权得到受偿,而且往往只能得到很小比例的受偿。
- 股权利益,是归属于股东的,且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只有在所有债权人都得到全额偿付后才有权获得偿付。
以上是在一件破产计划得以通过的第11章破产的成功案件中,对不同债权的预期处理方式。如果第11章破产案件未能成功,那么各种债权的偿付顺序可能会改变。我们会在之后的系列中讲解在第11章确认计划无法形成的情况下对各种债权的处理。
4. 问题:供应商是否能阻止其债务的清偿?
可以,但允许其这么做的法律依据是有限的。《破产法》规定了阻止债务清偿的若干理由。为基于债权产生于欺诈、挪用、或者故意或恶意伤害的理由而确认一项债务为不可偿还的债务,债权人必须向破产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前述确认。如果您认为存在阻止债务清偿的理由,您应该尽快咨询美国破产法律师,因为一项不可清偿债务的动议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341会议之后的60日之内提起(点击查看系列三中关于债权人341会议的内容)。
5. 问题:如果债务人不同意供应商主张的金额和类型,怎么办?
如果债务人,或受托人,或其他被授权维护债务人权利的人,不同意您在权利主张证明中所述的权利主张(无论就索赔金额还是索赔类型),债务人可能直接找您协商解决争议,也可能向破产法院提起异议,说明为何债务人认为您的权利主张是错误的,被禁止的或应该被禁止的。无论如何,谨慎的做法是聘请美国破产法律师,通过非正式协商或者正式回应债务人异议的方式,代表您解决任何索赔纠纷。提请您注意,《破产法》或《破产法规则》没有规定提出异议的最后期限,且通常,第11章计划允许在计划确认后提出异议。
6. 问题:无担保债权人是否可以出售其债权?
当然可以。与案件一样,破产案件中不存在任何保证,尤其是无担保债权人的受偿。因此,如果您持有无担保债权,您可能希望自己至少可以考虑将您的债权打折出售给第三方,以获得一定有保障的赔偿,而非干等到结案且已完成了对该等债权人的分配(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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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汇律师事务所联系人: Catherine Pan-Giordano (pan.catherine@dorse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