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能源车企出海专题系列(三):《通胀缩减法案》(IRA)下第30D条税收抵免中关于“受关注外国实体”的合规落地

Original Source: Dorsey & Whitney

作者:范祎沁、王干、王雨蕙

继美国能源部、财政部和国税局于2023年12月发布了《通胀缩减法案》(IRA)项下有关“受关注外国实体”(Foreign Entity of Concern,以下简称“FEOC”)的细则草案(详细分析可参考德汇中国新能源车企出海专题(一)“受关注外国实体”及其对《通胀缩减法案》(IRA)下税收抵免的影响)之后,“受关注外国实体”的定义和判定规则在新能源汽车行业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根据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于2023年12月发布的关于第30D条除外实体的第118492-23号细则草案(REG-118492-23,以下简称“细则草案”)[1]以及第2023-38号税收程序文件(Revenue Procedure 2023-38,以下简称“程序文件”)[2],探讨“受关注外国实体”规则(“FEOC规则”)将如何在实践中落地,剖析美国新能源车企将如何围绕FEOC规则开展对供应商的尽职调查。

谁是“合格制造商”?

根据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 “IRC”),如果一辆新能源车想要获得清洁汽车税收抵免(Clean Vehicle Tax Credit,又称第30D条税收抵免),其必须由“合格制造商”(qualified manufacturer)生产[3]。

合格制造商”是指与国税局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协议中同意向财政部进行定期书面报告,就相关车辆提供车辆识别号码(VINs)以及其他信息的新能源车制造商[4]。

细则草案和程序文件中详细阐明了财政部和国税局需要合格制造商申报的车辆信息的具体要求和申报流程。其中,他们尤其看重的是:相关车辆是否符合FEOC规则。(有关什么是“FEOC规则”,请参见:中国新能源车企出海专题(一)“受关注外国实体”及其对《通胀缩减法案》(IRA)下税收抵免的影响。)

谁负责对电池组件和关键矿物进行FEOC规则的合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要求是什么?

为确定电池组件和关键矿物是否符合FEOC规则,国税局要求合格制造商应当开展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标准应达到届时行业内可适用的溯源标准,使得合格制造商能够合理确定地知晓关键矿物、组成材料和电池组件的来源。该溯源标准可以是:国际电池护照认证 (international battery passport certification) ,也可以是:加强的电池材料和组件追踪和标签 (enhanced battery material and component tracking and labeling)[5]。

-对于电池组件而言,国税局要求必须物理追踪(physical tracking)到相应的电池芯上。

-对于关键矿物(以及相关组成材料)而言,在2027年1月1日之前,国税局也允许采用“分配”机制(allocation-based),而无需物理追踪[6]。

此外,对于技术上无法追踪的电池材料,在2027年1月1日之前,作为一项过渡期规则,国税局允许合格制造商事先提出申请,将其从尽职调查范围中排除,但应说明在过渡期结束后,准备如何保证这些电池材料满足FEOC规则[7]。

合格制造商也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电池的厂商提供的证明文件来认定相关产品是否符合FEOC规则,这种情况下,实际生产电池的厂商应当负责进行FEOC尽职调查,并向合格制造商提供足以判断FEOC合规的信息[8]。

每一年度,每个合格制造商可以申请享受第30D条税收抵免的新能源车的数量是多少?

国税局和能源部通过“合规电池档案”管理每家合格制造商每一年度可享受第30D条税收抵免的新能源车的数量。从2025年1月1日起[9],合格制造商应当每年向国税局申报“合规电池档案”(compliant-battery ledger),报告其预计采购的符合FEOC规则的电池信息。

合规电池档案的主要内容包含:(1) 提供符合FEOC规则的电池的预估数量;(2) 提供预估数量的证明文件;(3) 取得国税局对于预估数量的批准[10]。一定条件下,合格制造商可以向国税局申请对已批准的预估数量进行调整[11]。

一旦合格制造商完成一定数量的新能源车,须将其对应的车辆识别号码提交给国税局,国税局就会从合规电池档案中的预估数量里减去这些车辆的数量。直到合规电池档案上的预估电池数量减为零,该合格制造商当年将不能再为其生产的任何车辆申请第30D条税收抵免[12]。

美国能源部要求合格制造商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根据程序文件的要求,合格制造商应当向能源部提供一份FEOC合规报告,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和其他证明文件。该合规报告必须包括[13]:

a)对已经采取的FEOC合规尽职调查行动的描述;

b)所有电池组件生产商/组装商的名单,以及证明他们是否为FEOC的材料(具体证明材料的形式见下文);

c)合格制造商使用的电池芯的清单,包括电池芯的序列号或者可以将符合FEOC规则的电池芯追踪到电池的其他系统,以及在生产电池芯时对电池组件的追踪信息;

d)所有关键矿物开采商/加工商/回收商的名单,以及证明他们是否为FEOC的材料(具体证明材料的形式见下文);

e)合格制造商将要采取的能够判定电池芯以及电池是否符合FEOC规则的具体行动;

f)符合FEOC规则的相关电池组件/关键矿物的某些数量和重量的信息;

g)针对每一个符合FEOC规则的供应商对应的产品数量/重量的证明文件(包括发票、合同等);

h)如果合格制造商依赖无法追踪的电池材料的过渡期规定,阐明其将如何在过渡期后符合FEOC规则;以及

i)如可行,合格制造商还应向能源部提供就FEOC合规问题聘请的独立分析师或审计师出具的结果,以及审计师/分析师的名字和专业资格。

针对上述第(b)及(d)项中要求的关于电池生产商/组装商、关键矿物开采商/加工商/回收商是否为FEOC的证明材料,程序文件进一步列举说明下列文件均可作为证明材料:

1)基于股权、董事会席位和投票权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证明文件,包括公开和非公开信息(如适用);

2)公司注册地、主要营业地、生产相关材料和组件的每个运营工厂以及相关经营的证明文件,基于许可证或者工厂信息;

3)针对关键矿物,向每一个负责开采、加工、回收关键矿物的实体购买相关关键矿物的日期

4)与FEOC签订的许可协议或其他协议中能够显示“不存在有效控制”的内容节选;以及

5)其他能源部要求的信息。

错误申报和虚假申报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程序文件的规定,如果国税局和能源部共同认定合格制造商提供的证明文件包含不准确信息,其有权采取相应的行动:[14]

-针对非故意的错误,国税局将给予相关合格制造商修改错误的机会。如果相关错误没有被更正,则没有投入使用的车辆将不能够再享受税收抵免;针对已经投入使用的车辆,国税局有权减少合规电池档案中的电池数量。

-针对故意无视错误或者虚假申报行为,相关合格制造商的所有车辆(包括尚未投入使用的)将不再能享受税收抵免。甚至,国税局可以终止与该制造商已签订的协议,并取消其“合格制造商”的头衔。

此外,故意提供不准确的报税单、声明或其他税务文件,或者故意帮助、协助提交虚假的报税单、证言、索赔或其他税务文件的,相关个人将被处以最高10万美金的罚款以及最高三年的监禁,相关公司将被处以最高50万美金的罚款。[15]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above resource, please contact Catherine Pan Pan.Catherine@dorsey.com.


[1] REG-118492-23,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Section 30D Excluded Entities,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3/12/04/2023-26513/section-30d-excluded-entities.

[2] Revenue Procedure 2023-28, https://www.irs.gov/pub/irs-drop/rp-23-38.pdf.

[3] IRC Section 30D(d)(1)(C).

[4] IRC Section 30D(d)(3).

[5] REG-118492-23,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III.B.1 and Section 1.30D-6(b)(1).

[6] REG-118492-23, Section 1.30D-6(c)(ii).

[7] REG-118492-23, Section 1.30D-6(b)(2).

[8] Revenue Procedure 2023-38, Section 5.02(4).

[9] 2024年期间,制造商无需申报合规电池档案,仅需按照国税局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参见:Revenue Procedure 2023-38, Section 5.01(1).)

[10] Revenue Procedure 2023-38, Section 5.01(2).

[11] Revenue Procedure 2023-38, Sections 5.07 and 5.08.

[12] Revenue Procedure 2023-38, Sections 5.09.

[13] Revenue Procedure 2023-38, Section 5.03(1).

[14] Revenue Procedure 2023-38, Section 7.

[15] IRC Section 7206.